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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27 1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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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_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_)_________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

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第二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_________签订的《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当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受让人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所有合同、图纸、凭证和当事人认为必须进行登记的其他文件,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要求: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_________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_________。

1.5 停车库:按《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配置。

1.6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规划文件为准。

1.7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 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如果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乙方可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当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超过2年仍未完成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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