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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为什么?“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8 12:25:58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以上假离婚案例的分析,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假离婚”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多生、超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后就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
(五)多占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每一户头宅基使用面积均有一定的限制,否则,超出部分由有关部门调出安排给他人,或征收高额土地使用费。
北京婚姻律师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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