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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内幕,假离婚都是因为什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8 12:17:01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北京离婚律师列举了下面几个案例以便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假离婚的内幕。

案例一:张某与其夫姚某计划外生有两胎,为逃避处罚,张某听信姚某所谓假离婚而暗中保持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受处罚的谎言,遂于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法院离了婚。2000年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清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她被单位开除公职。2001年姚某又与她人结婚,张某顿觉上当,便以原法院调解书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该调解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案例二:2000年初,游某看到销售稻种市场有利可图,于是,他从外地购进了一批货源做起稻种生意。马某等20多户农民向他购买“汕优70”稻种94.5公斤,稻苗在抽穗时露了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假稻种。法院判决由游某赔偿马某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为逃避债务,游某与其妻田某演起假离婚的“双簧”戏,即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新建的“小洋楼”、彩电、音响、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和子女全归女方所有。他们还将该假离婚协议书交一份给民政部门存档,致使马某等得不到应有赔偿款。判决书生效后,马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游某与其妻乃是假离婚,于是依法追加田某为该案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游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案例三:席女士与丈夫结婚15年,原来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男方辞去公职,带上两个人所有的积蓄下海南闯荡,挣来的钱全部寄回家来,经席女士之手存入银行。随着男方事业上的成功,存单上的数额慢慢由四位数变成了五位数、六位数。

次年春节男方回家来,说那边生意上出了麻烦,需要一大笔钱。席女士说那好办,你把家里的存款拿去,先补上这个“窟窿”。可男方又说,万一出了“血”还过不了关,说不定他还得“蹲局子”,连累了老婆孩子,让他于心何忍?不如两人先办个假离婚,过了这一段风头再复婚。

为孩子着想,席女士对丈夫这个提议也爽快地同意了,第二天就同他一同办了离婚手续,还把银行存款悉数取出交给丈夫带走,自己只留下几万块钱的生活费。

丈夫拿上钱走了,谁知这一去就杳无音信。席女士放心不下,特意请了假去探视,到了海南才知道,丈夫已经有了自己的新房子不说,而且又有了年轻漂亮的妻子……。

案例四:刘女士和于先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20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拥有一个让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夫妻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为了争取到单位的集资建房份额,于先生与刘女士商量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参与单位集资分房。2005年10月,刘女士和于先生按计划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一切生活如往,直到12月的一天刘女士的一位朋友告诉她于先生在外面另有她人时,刘女士仍不敢相信,可当她质询于先生这一情况时,于先生毫不讳言地承认他与外地女老板好上的事实,并声称,离婚是真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商量,但复婚不可能了。刘女士才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受骗了,不管自己如何强调当初假离婚的目的,但受法律保护的离婚手续只能证明一点:离婚已成事实。
案例五:早年丧妻的王某已有2子。2000年初,他又与一位20多岁的未婚女子婚配,该女子不久有孕。若该孩子生下来,便与现行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不相符合。于是,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该女子离婚,法院将女方传至法院,女方声泪俱下,请法庭准予离婚。双方意见一致,离婚态度坚决,法庭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离婚后,他们同样是一家人,孩子生下来后,又去办理了复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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