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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支付儿子抚养费,面对拘留认了怂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02 17:53:35

  9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父亲拖欠儿子抚养费案件。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对此提出观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就形成了,直到死亡为止,因此在父母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孙某(男)和于某(女)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孙某某。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致使感情日益淡漠,2015年12月,两人分居。2016年8月,经市南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孙某某由其母亲于某抚养,其父孙某每月支付孙某某抚养费900元,至孙某某自立时止。今年4月,于某以孙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随后将孙某传唤至法院。孙某情绪激动,态度嚣张,声称不会履行抚养义务,坚决不支付抚养费。当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孙某立刻转变态度,恳求法官不要拘留他,并当庭与于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孙某随后的所作所为却让人大失所望,他不仅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敦促他履行义务时,仍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为严厉打击孙某的失信行为,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市南法院再次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9月17日,于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孙某正在市北区新业广场的一家餐厅内,执行干警立刻赶往现场。为防止孙某逃跑,执行干警兵分两路守住餐厅的前、后门,成功将孙某控制并拘传至法院。在法院,孙某再次上演由耍横无赖到卖惨叫苦的戏码。面对孙某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行为,市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当执行干警把孙某带至派出所进行信息采集时,孙某方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随即联系朋友筹措资金。考虑到孙某先前屡屡失信,执行干警并没有停止办理相关送拘手续。信息采集完成后,孙某终于通过其家人筹集到一万元抚养费,现场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抚养费的执行问题,双方也达成和解协议。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孙某在离婚后拒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这样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而且是逃避法律义务,在于某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孙某仍然不悔改,法官最终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决定是合理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的要求来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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