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滚云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遗产继承

【遗赠纠纷】林某诉梁某遗赠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27 19:56:18

"

    原告林某与被告梁某遗赠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某独任审判,于200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梁某系叶志光的前妻,双方于1999年10月2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坐落在丽水市莲都区小湾庙弄22号房屋归叶志光所有,并由叶志光支付被告梁某房屋折价款19000元整。叶志光于1999年10月27日将该款支付给被告梁某。叶志光在离异后,因体质较差,原告经他人介绍与叶志光共同生活。2002年7月2日,经丽水市莲都区公证处公证,叶志光将坐落在小湾庙弄22号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丽字第0011241)在立遗嘱人叶志光百年之后遗赠给原告继承所有。2002年7月28日,叶志光因病治疗无效去世,其所立遗书已经生效。原告于2002年8月持叶志光的遗书、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到丽水市房管处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持有该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未交付原告,故不能转户。为此,要求被告及时交付该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以便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转户。

    被告梁某辩称,被告与叶志光离婚主要是因原告林某破坏他人家庭所致。在离婚时,被告与叶志光达成协议,该房屋归叶志光所有,双方已经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交付,被告现不存在持有房屋所有权保持证的事实。被告前夫叶志光自己有三个子女,可将自己的财产赠送子女,故认为原告林某所持的遗书系伪造。原告曾在2002年12月27日以同一事实向贵院起诉,2003年3月25日经(2003)莲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叶秀英撤诉。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与法无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某与立遗赠人叶志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1999年10月22日,被告与叶志光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坐落在本市小湾庙弄22号两间泥木结构房屋归叶志光所有,由叶志光付给被告梁某房屋折价款19000元。同月27日,叶志光通过本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付给被告房屋款19000元。同年12月24,被告与叶志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2000年2月,叶志光因体质较差,需人照顾。经他人介绍,原告对叶志光的生活进行照顾,并与其同居生活。2002年7月2日,叶志光立遗赠遗嘱,将己有坐落本市小湾庙弄22号两层七间,面积为115.50m2房屋赠给原告林某。同日,该遗赠遗嘱经丽水市莲都区公证处以(2002)浙丽莲证字第20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同月28日,遗赠人叶志光因食道癌医治无效死亡。遗赠人叶志光生前的医疗费用及死后丧葬费用均由原告承担。2002年8月,原告持遗赠遗嘱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要求原告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因原告无法提供,而无法办理转户。原告经向被告要求提供共有权保持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

上一篇:【转继承】转继承发生需必备的条件

下一篇:解除同居关系 共有财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