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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28 22:35:07

王女士(化名,被告)与刘先生(化名,原告)原本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房屋一套。为了购买二套房避税,双方决定“假离婚”。为此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由于王女士反悔进而发生纠纷。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却离婚协议无效。

对于上述案件,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刘先生的主张是正确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虽然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所做出的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双方是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离婚财产的分割。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体现的并非刘先生的真实意思,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所以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本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虽然协议中离婚财产分割部分无效,但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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